活约地
清代蒙古族按规定年限典与汉人到期赎回的土地。蒙古族将户口地等典与汉族农民耕种,双方立契约,规定典租年限,期满交还典价,即可赎回,但也出现此种典租地在蒙汉民之间辗转典租,及到期不赎而加典价的现象。
清代蒙古族按规定年限典与汉人到期赎回的土地。蒙古族将户口地等典与汉族农民耕种,双方立契约,规定典租年限,期满交还典价,即可赎回,但也出现此种典租地在蒙汉民之间辗转典租,及到期不赎而加典价的现象。
魏晋南北朝时期高车十二部落之总称。据《魏书·高车传》载,即泣伏利氏,吐卢氏(一作叱卢氏)、乙旃氏、大连氏、窟贺氏、达薄干氏(一作达薄氏)、阿仑氏、莫允氏、俟分氏、副伏罗氏(一作覆罗氏)、乞袁氏、右叔沛
见“阿里耀卿”(1224页)。
见“博差”(2149页)。
西夏职官次品封号。西夏语音“尼则顶”,西夏文《官阶封号表》中有“文武孝种能恭敬东南姓官上世倚”称号。参见“官阶封号表” (1532页)。
西域古地名。见《新唐书·地理志》。唐西州交河郡下属五县之一。贞观十四年(640)置。原为高昌县,宝应元年(762年)改名。县治在今新疆吐鲁番东南高昌故城。
即“苦叉”(1330页)。
?—1809清朝大臣。满洲镶黄旗人。姓费莫氏。乾隆四十六年(1781)进士,授刑部主事。历官员外郎、凉州知府等。五十八年(1793),官湖南衡永郴桂道。六十年,赴保靖等地抚辑苗众,以督饷功,赏戴花翎。
爵名。清代宗室封爵中第三等之称。多罗,沿用满语,郡王,沿袭古代皇族封王之名,两合而定此名。册封郡王,授镀金银册,以为延后。崇德元年(1636),始立此爵。顺治六年(1649),增定为10爵,定郡王一子
见“内齐托音一世”(310页)。
藏区僧人从政为官的制度。由来已久,唐吐蕃时,僧人被准许参政,从政高僧地位高于俗官,谓之“豫国事者”,名为“钵阐布”,意为“大僧”或“高僧”,位即“宰相”职,入元,中央设总制院(后改宣政院),封萨迦派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