土黑勒威勒
清初科罪之名。满语音译,“判罪”的意思。满洲统治者对官吏犯罪较轻者多采用罚银以示薄惩,这种科罪方式即系此称。天命(1616—1626)中,“定若干两银之罪”的事例见诸文献者不胜枚举。此制起由清太祖努尔哈赤创设,清太宗皇太极相沿。王士祯《池北偶谈》:“顺治中,百官罚俸者,有土黑勒威勒之名;康熙中,尚沿旧制,未久停止”。罚俸有轻有重,轻者一次罚年俸银十分之一,重者则罚俸一年,甚至二年。一说,原义即“定罪”;兵差无年俸可罚,尚应包括“鞭责”等轻判在内。
清初科罪之名。满语音译,“判罪”的意思。满洲统治者对官吏犯罪较轻者多采用罚银以示薄惩,这种科罪方式即系此称。天命(1616—1626)中,“定若干两银之罪”的事例见诸文献者不胜枚举。此制起由清太祖努尔哈赤创设,清太宗皇太极相沿。王士祯《池北偶谈》:“顺治中,百官罚俸者,有土黑勒威勒之名;康熙中,尚沿旧制,未久停止”。罚俸有轻有重,轻者一次罚年俸银十分之一,重者则罚俸一年,甚至二年。一说,原义即“定罪”;兵差无年俸可罚,尚应包括“鞭责”等轻判在内。
清内蒙古诸旗之一。在今内蒙古自治区哲里木盟西北部,大兴安岭南段东麓。牧地东至科尔沁界,西至札鲁特右翼旗界,南至科尔沁界,北至乌珠穆沁界。天聪二年(1628),部长内齐偕色本等率众归附后金。顺治五年(1
山名。中国内蒙古自治区东北部,黑龙江省北部及黑龙江以北俄罗斯境内山脉的总称。略成弧形,北为外兴安岭。南为内兴安岭。内兴安岭西为大兴安岭,又称西兴安岭;东为小兴安岭。大兴安岭在内蒙古东北部和黑龙江省西北
①女真语音译,《金史·国语解》谓“舍人”之意。 ②即“散只兀”(2169页)。
明代滇西南九个重要土司的总称。“三宣”指陇川、南甸、干崖三宣抚司。“六慰”指缅甸、孟养、八百大甸、车里、木邦、老挝六宣慰使司。先后置于洪武十九年(1386)至万历三十四年(1606)之间。参见各条。
唐代墓志。玄宗开元六年(718)刻制。1944年(或1945年)出土于甘肃省武威县南60里喇嘛湾第二号墓中。原存武威文庙。志高37厘米,广35厘米。志文16行,行16字,正书。石面于写刻前,先以朱画方
1876—1926清末抗税斗争首领。满族。光绪三十三年(1907),奉天(今辽宁沈阳)派官到凤城丈量山荒,规定每百亩征银50两,引起农民严重不满,遂结伊品山、朗振垣等人,以“转牌”发动农民抗税。十月二
契丹小字铜镜。是镜在解放后于内蒙古喀喇沁旗一废品收购站中发现,现藏内蒙古博物馆。以左下方镜侧阴刻汉字“宝坻官”字样取名。正八角形,边长5.6厘米。镜背正中有纽,纽有系穿,四周留边,上下左右铸缠枝花纹图
即“汪古”(1120页)。
蒙元时期蒙古官名。又译“忽剌孩赤”、“呼拉干齐”。“忽刺罕”意为“盗贼”,“赤”意为“司事人”,即捕盗人。《元史·兵志》:“捕盗者,曰忽刺罕赤”。宋开禧二年(1206),蒙古建国后,委专人执掌该事宜,
唐代回纥汗国特勤。唐武宗会昌二年(842),以国亡,偕兄嗢没斯、弟习勿啜等率众至振武(今内蒙古和林格尔县西北)投奔唐军。受册封为宁边郡公、冠军大将军、左威卫大将军,赐姓名李思贞,部众被置于云州、朔州等