十善法
旧时西藏地方法律之一。亦称“佛门十善”。源于吐蕃时期,后逐渐成为西藏社会一般道德规范和某些法典之蓝本。其内容:不杀生造罪;不偷盗财物;不与他人邪淫;不谎言妄语;不挑拨离间;不恶言咒骂;不散布流言;不仇视害人;不邪见不违因果;不贪欲。佛教徒认为,行“十善法”,能达到“治身”、“治言”和“治心”之目的,即佛教所皈依之“身、语、意”三宝。
旧时西藏地方法律之一。亦称“佛门十善”。源于吐蕃时期,后逐渐成为西藏社会一般道德规范和某些法典之蓝本。其内容:不杀生造罪;不偷盗财物;不与他人邪淫;不谎言妄语;不挑拨离间;不恶言咒骂;不散布流言;不仇视害人;不邪见不违因果;不贪欲。佛教徒认为,行“十善法”,能达到“治身”、“治言”和“治心”之目的,即佛教所皈依之“身、语、意”三宝。
?—1032宋代邈川(今青海乐都)吐蕃大首领。早年与宗哥(今青海平安驿)首领李立遵赴河州(今甘肃临夏)共迎吐蕃赞普后人唃厮啰至廓州(今青海化隆县群科),尊立为赞普。后与李立遵等河湟吐蕃首领屡遣使入贡宋
县名。位于贵州东南部。为苗族聚居区。唐时置陁隆县,隶应州。宋属绍庆府所领诸羁縻州东部地区。元为思州安抚司与新添葛蛮安抚司交错地带。明始称台拱寨。清雍正十一年(1733),置台拱厅。民国三年(1914)
清代外札萨克旗之一。俗称小什克贝勒旗。雍正元年(1723),准噶尔部多罗贝勒色布腾札勒拒附罗卜藏丹津叛,并以其谋告清,以功晋封多罗郡王。三年(1725),授札萨克,建旗。下设4佐领。归西宁办事大臣管辖
①族名。哈尼族自称。康熙《新平县志》卷2“新化州风俗”、道光《新平县志》卷6“土司附种人”、雍正《景东府志》卷3、乾隆《开化府志》卷9等,均记有当地称为“喇乌”的生产生活情况。近代哈尼族中仍有一部分称
亦作巴饶克、巴敖克。佤语音译,意为“住在山上的人”。居住在云南耿马、双江、沧源和澜沧等县的佤族自称。大多居于山区,很早就以农业为主,解放前已进入封建社会,是佤族中社会经济发展较快的一部分。参见“佤族”
见“冉闵”(564页)。
匈奴官名。冒顿单于(公元前209—前174年在位)时始置。为中下级带兵官。隶属匈奴24个“万骑长”。地位不固定,依部众多寡确定权力大小及次第高下。匈奴又有※大都尉之职。
见“交州异物志”(876页)。
水名。古称阿速江,又作乌子江,俗呼戊子江。“乌苏里”,满语意为“天王”。为黑龙江主要支流之一。流域面积18.7万平方公里。江面宽阔,水流缓慢,水产丰富,特产大马哈鱼,东珠等。咸丰十年(1860),沙俄
旗地分配之一。清廷按照八旗官员品级、兵丁差务的不同而分别拨给一定数额的地亩,即以官兵之“缺”(职位)的高低而定其旗地的数量。如头、二等侍卫(三、四品),每员给以10名壮丁地(每一壮丁地为30亩);前锋