词语站>历史百科>古代官职>首都警察厅

首都警察厅

官署名。民国置,属内政部,受内政部指挥监督,处理首都警察事务。设厅长一人,总理厅务。下设总务、保安、司法三科,督察、训练二处。经内政部核准,得就境内划分若干区,每区设警察局及派出所。


官署名。国民党政府建都南京后,将江苏省会警察厅改组为南京警察厅,隶属于南京特别市政府,民国十八年(公元1929年)改隶内政部,更名为首都警察厅。受内政部的指挥监督掌理首都公安事务。其辖境以南京特别市的区域为限。设厅长一人,由内政部呈请简任;秘书二至四人承厅长之命掌理厅务会议及机要事务。厅内分设三科二处。总务科,掌理记录员警之进退事项,关于统计事项,会计庶务事项及其他不属各科事项;保安科,掌理关于保安正俗事项,维持交通秩序、消防事项及其他协助市政进行事项;司法科,掌理关于违警事件之处分,一切刑事案件的侦查以及拘留所的收管事项;督察处,掌理关于内勤、外勤、各城门稽查及临时命令检查事项;训练处,掌理关于警察教育设计、警察学课编审、操练检校及评判考核事项。总务、保安、司法三科各设科长一人,每科科员十一至十七人;督察处设处长一人,督察长二至四人,督察员十二至十六人,稽查十二至十六人,巡查十六至二十人;训练处设处长一人,训练官二至四人,训练员六至八人。民国二十六年(公元1937年)十一月,国民党政府修正公布《首都警察厅组织法》,对厅的内部机构作了若干调整:取消训练处,增设特务组,改保安科为行政科。特务组以办理特种事项为其职任,设组长一人,特务员二十至二十四人;行政科的职掌除包括原训练处所掌的警察教育、训练及原保安处主管的保安、正俗、交通、消防等事外,并掌理警察编制、调遣与配置,警区的设置与变更,户口调查,外事警察,市容整理和营业建筑事项。沿设的司法科与监察处,其职掌也有所扩大:司法科增加了强制处分、指纹检查与保管以及司法警察事宜;督察处增加稽查弹压事项,情报事项,警卫戒备的指挥监督及纠察长警风纪等。首都警察厅有若干下属机构,首先是在辖院内分设若干区,每区分设警察局,警察局之下置分驻所、派出所,并划分警管区,配备巡官长警办理该管事务。此外还编设保安、消防、交通、侦探和水上各警察队及警察训练所。

猜你喜欢

  • 司骑局

    官署名。隋炀帝大业三年(607) 改左右领左右府为左右备身府后置,有参军事员。

  • 典丝

    官名。《周礼》天官之属。一说为周朝置。掌进贡丝织品的鉴定、标价、收藏及支出。《周礼·天官》: “典丝,下士二人,府二人,史二人,贾四人,徒十有二人”,“掌丝入而辨其物,以其贾楬之,掌其藏与其出。与待兴

  • 工科都给事中

    官名。明清工科之主官。掌科事。明洪武二十四年 (1391) 设,一人,秩正八品。建文(1399—1402) 中改为正七品。清顺治十八年(1661)沿设,满、汉各一人。康熙四年 (1665) 裁。

  • 诸府州兵马钤辖

    武官名。金置兵马钤辖于各府州,秩从六品,员额一人,掌巡捕盗贼。若有盗警,则总押随处巡检与县尉并力擒捕。下设司吏二人。

  • 屯田司

    官署名。①隋唐五代尚书省工部第二司。掌天下屯田、京官职田、诸司公廨田及官园宅等,实则闲简无事。长官有屯田郎中一人,屯田员外郎一人为之贰,另有屯田主事等。唐高宗龙朔二年(662) 改称司田司,咸亨元年(

  • 四翊将军

    梁陈时对翊左、翊右、翊前、翊后四将军的合称。

  • 翰林医正

    官名。北宋徽宗政和二年(1112)重定医官阶官,改翰林医官副使置。医官名,也是医官官阶名,供内侍,承诏治病。见《宋史·职官九·医官》。

  • 外城巡警总厅军装所

    同“内城巡警总厅军装所”,参见该条。

  • 某宫都部署

    官名,辽置,见“十二宫都部署司”。

  • 录事司

    官署名。金、元均置。管理城市民政。金置于诸府、节镇所在地,录事秩正八品。元置于路、府所在地,录事秩正八品。官署名。金置于诸府与节镇,掌同警巡使。设录事一人,秩正八品;判官一人,秩正九品;下设司吏,户一