官员任用类别之一。唐制,在皇帝不豫或临薨之际,常以皇太子勾当军国事,这是皇位转移,政权过渡时期的一种措施。百官职称亦有称勾当者,意为勾检充当其职, 如乾元三年(公元760年)五月以河南尹刘晏为户部侍郎
官名。参见“左佥承”。
官名。即“山东清吏司郎中”。
①官名。周朝及晋等诸侯国置。为宾主宴会监礼官。《仪礼·乡饮酒礼》:“作相为司正,司正礼辞许诺。”郑玄注:“作,使也。礼乐之正,既成,将留宾,为有懈怠,立司正以监之。”《国语·晋语一》:“公饮大夫酒,令
参见“光禄司”。
刑部尚书之别称。
官名。清末地方州县佐治官。光绪三十三年(1907)改革地方官制,始置。直隶州、直隶厅及州、县每处一人,奏补。掌理该州厅县农工商及交通事宜。官名。北洋政府设置,属县实业局,见该条。
官名。见“司稼寺”。
宣徽北院使省称。
官署名。元朝置,掌转运军需粮草。世祖中统三年(1262)由军储都转运使司改置。四年,改为漕运司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