简任公务员任用资格
依照国民党政府于民国二十二年(公元1933年)三月十一日公布的《公务员任用法》的规定,凡具备下列资格之一者,可任用为简任公务员:一、现任或曾任简任职,经过甄别审查或考绩合格者;二、现任或曾任最高一级荐任职两年以上,经过铨叙合格者;三、曾任政务官一年以上者;四、曾对民国有特殊勋劳或致力于国民革命十年以上者,五、在学术上有特殊的著作或发明,经审查合格者。
依照国民党政府于民国二十二年(公元1933年)三月十一日公布的《公务员任用法》的规定,凡具备下列资格之一者,可任用为简任公务员:一、现任或曾任简任职,经过甄别审查或考绩合格者;二、现任或曾任最高一级荐任职两年以上,经过铨叙合格者;三、曾任政务官一年以上者;四、曾对民国有特殊勋劳或致力于国民革命十年以上者,五、在学术上有特殊的著作或发明,经审查合格者。
官署名。北洋政府设置,依照民国十四年(公元1925年)五月三十日临时执政府公布的《淞沪市自治制》和《凇沪市区督办署官制》的规定,淞沪市区督办由临时执政特任,办理市区内国家行政事务,并监督市自治事务;副
官署名,为京尉大夫的官署。参看“京尉”条。
官名。即虞部郎中,唐高宗龙朔二年(662)改,咸亨元年(670)复名虞部郎中。官名。唐高宗龙朔二年,改虞部郎中为司虞大夫。咸亨元年复旧。见《通典·职官五·工部尚书》,参看“虞部郎中”。
官名。清朝军机大臣的正式名称之一。一般任以初入军机处资历较浅者,有见习之意。俟一、二年后有一定资历,可由皇帝正式任命为“行走”,去消“学习”二字。参见“军机大臣”。
官署名。明洪武八年(1375)因部事浩繁,增设刑部四科,科设尚书、侍郎、郎中各一人,员外郎二人,主事五人。十三年罢。
官名。唐元和十四年(公元819年)八月,以内侍省姚文寿充京西京兆行营计会使,掌京西、京兆行营计划财会之事。
官名。西晋置。《晋书·石勒载记上》:“太安(302—303)中,并州饥乱,勒与诸小胡亡散,乃自雁门还依宁驱。北泽都尉刘监欲缚卖之,驱匿之,获免。”
官名。清末外务部之长官。光绪二十七年(1901)设。亲王内特简,专任总理部务。又称总理亲王。宣统三年(1911)省。官名。清光绪二十七年(公元1901年)设,为外务部的长官,宣统三年(公元1911年)
官名。元朝太史院置,五人,正八品,佐保章正观测记录星象变异,占定其吉凶之事。明太祖朱元璋建立明朝前曾沿置于太史监。吴元年(1367)改太史监为太史院,仍置,秩从八品,职掌依旧。洪武元年(1368)罢。
官名。亦称“右民郎中”。西晋分民曹郎置,为尚书省右民曹长官通称,亦称郎中,六品。东晋省并左民郎。北魏复分置。初属右民尚书,孝文帝太和(477—499)改制后属度支尚书。太和十七年定郎为从五品中,郎中五