礼科给事中
官名。明清礼科之属官。明洪武六年(1373)设,二人,秩正七品,推年长者掌印。二十四年定设六人。秩正九品。建文(1399—1402)中改为从七品。万历(1573—1619)中裁一人。又,南京礼科亦设一人。分掌监订礼部仪制,纪录大臣曾经纠劾削夺、有玷士论者,以核赠諡之典。清顺治(1644—1661)中沿设,汉二人。康熙四年(1665)改设满、汉各一人。初制为从七品,雍正七年(1729)升为正五品。分掌稽核典礼事务,注销礼部、宗人府、理藩院等衙门之文卷。光绪三十二年(1906)裁。
官名。明清礼科之属官。明洪武六年(1373)设,二人,秩正七品,推年长者掌印。二十四年定设六人。秩正九品。建文(1399—1402)中改为从七品。万历(1573—1619)中裁一人。又,南京礼科亦设一人。分掌监订礼部仪制,纪录大臣曾经纠劾削夺、有玷士论者,以核赠諡之典。清顺治(1644—1661)中沿设,汉二人。康熙四年(1665)改设满、汉各一人。初制为从七品,雍正七年(1729)升为正五品。分掌稽核典礼事务,注销礼部、宗人府、理藩院等衙门之文卷。光绪三十二年(1906)裁。
官署名。元代至元二十九年置,掌出纳内府漆器、红瓮,造作镔铁、铜、钢,两都支持皮毛、生熟斜皮、骔尾等。其官有提举、同提举、副提举、吏目、司吏、司库等。见《元史·百官一·提举右八作司》。官署名。元中统三年
使职名。唐玄宗开元三年(715)十二月二十四日置,以为军器监长官,十一年罢; 肃宗乾元元年(758)又置,领弩、甲二坊。官名。唐乾元元年(公元758年)废军器监,置军器使,有大使一人、副使二人,判官二
官名。辽置临潢府少尹、辽阳府少尹、大定府少尹、幽都府(后改析津府)少尹、大同府少尹,合称五京少尹,为五京行府尹事的副职,属南面京官。太平五年(公元1025年)三月,郑弘节曾任临潢少尹。参见“五京留守行
将军名号,凡将军皆掌征伐,加大司马衔则领尚书事。宣帝时置大司马车骑将军。《汉书·史丹传》:“宣帝疾病,拜高为大司马车骑将军,领尚书事。”又《汉书·韩(王)信传》:“神爵元年,代张安世为大司马车骑将军。
宋代官员注授差遣的规定之一,即“参选”,见该条。
爵名。初指公爵中开国置官食封者,后仅为爵位名。食邑为县,故爵前常冠以所封县名。晋朝始置,位在开国郡公下,一品。南北朝沿置。梁位视三公,班次之。陈置为九等封爵第二等,二品,秩视中二千石。北魏孝文帝太和二
官署名。东汉灵帝时由尚书台吏曹改名,设尚书,掌选任官吏。魏晋南北朝改名吏部,后遂成为吏部的别称。北魏前期或名吏部,或名选部。设尚书为长官,下设选部监等属官,及给事中、给事等内廷派出监察官员。孝文帝改制
官署名。清末各省高等审判厅分设机构。光绪三十三年(1907)定四级三审制,省城设高等审判厅,距省城较远的大商埠得设分厅(如天津)。设民、刑各一庭,置推事六人(一人为推事长),并典簿、主簿、录事等。管辖
官署名。元世祖中统三年 (1262) 以吏、户、礼为左三部,兵、刑、工为右三部,统称中书左右部。至元元年(1264),罢入中书省。三年,复置。五年,罢改为吏礼、兵刑、户、工四部。
官名。明清都察院所属广西道之主官。掌道事。明洪武十五年(1382)设,三至五人,后增至七人。洪熙元年(1425)南京都察院亦设三人。皆秩正七品。清顺治元年(1644)沿设。乾隆十四年(1749)定制,