官名。明清僧录司之官员。分掌天下释教之事。明洪武十五年(1382)设,一人,正六品。清康熙十三年(1674)定设一人,亦为正六品。循序升补左善世,缺出由右阐教升补。
官署名。即“福建清吏司”。
官署名,汉置,掌作器械,武帝太初元年改称考工。参看“考工”条。
官署名。清朝銮仪卫左所下设机构。顺治十一年 (1654) 置,掌管帝、后仪仗之辇舆。设掌印云麾使、掌司事治仪正各一人,共掌司事。为銮仪卫十司之一,掌乘舆等。参看“銮仪卫”条。
元代宿卫军其职司守护皇帝帑藏者,称为看守军。参见“宿卫军”。
官署名。即“理刑清吏司”。
官署名。唐玄宗开元(713—741)初,京都置,掌俳优杂技,以教坊使领之,不隶太常寺。又,参见“教坊司”。
北洋政府选拔司法官所实行的考试制度。依照民国四年(公元1915年)九月三十日公布的《司法官考试令》和《关于司法官考试令第三条甄录规则》的规定,司法官考试与文官高等考试合并举行,典试人员均由高等考试的典
官署名。清末新设的外务部、民政部、度支部、邮传部、陆军部等下属机构。详见各该部承政厅条。清末各部通设机关。综理部务,凡承办机要、考核司员、编存文卷、筹核经费等事,均为其职掌。以左丞、右丞为主官,员额各
①官署名。宋朝大理寺置,掌收受地方所断狱案奏状。②吏名。宋置。属大理寺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