宋朝尚书省吏部俗称。当时吏部除官,多用例破法,或因例立法,故称。
官名。清末各省谘议局长官。详“谘议局议长”。又,内阁总理大臣会议时充议长。
官名,汉朝置,低于黄门郎一级的宦官。《后汉书·百官志三》:“小黄门(郎),六百石,宦者,无员。掌侍左右,受尚书事,上在内宫,关通中外,及中宫已下众事。”
“下”是“铃下”的异写。为汉朝官府中的小吏,为门下之职,掌随从、护卫威仪等事。参看“铃下”条。
金司天台所属未授职事者。员额五十人。《金史·百官志二》注:“未授职事者,试补管勾。”
官名。北宋陪都应天府行政长官,以郎中以上官充任。府尹阙位时则置。
参见“谥”、“谥法”。
官名。原为少数民族部落首领的称号,北魏建国初,沿用此名。明元帝泰常二年(417),与天部、地部、西部、南部、北部大人合称为六部大人,共同处理国家日常政务,皆由诸公担任,其下有三属官。太武帝时复建尚书省
官署名。辽朝北面官,统领猛拽刺军。设详稳等职。
官署名。宋太宗淳化二年(991)并盐铁、度支、户部三凭由司置,以判都理欠司官兼管。掌在京官物支破之事,凡部支官物,皆覆视其凭由,无虚谬,始盖印签发;支付完毕,再据其数目报有关机构注销。至道二年(996