水上警察厅
官署名。北洋政府内务部于民国二年(公元1913年)二月二十二日呈准公布《长江及其他水师改组令》,规定原有长江水师及其他水师均改为水上警察,设厅管理。依照民国四年(公元1915年)三月三十日公布的《水上警察厅官制》的规定,凡濒海、沿江、滨湖、通河各地,有维持水上治安必要的,得在冲要地方设置水上警察厅,次要地方则设局;设于省会的属巡按使管辖,设于道的治所的归道尹管辖。厅长以下各员职,大体与地方警察厅相同,惟员额略少。参见“地方警察厅”。
官署名。北洋政府内务部于民国二年(公元1913年)二月二十二日呈准公布《长江及其他水师改组令》,规定原有长江水师及其他水师均改为水上警察,设厅管理。依照民国四年(公元1915年)三月三十日公布的《水上警察厅官制》的规定,凡濒海、沿江、滨湖、通河各地,有维持水上治安必要的,得在冲要地方设置水上警察厅,次要地方则设局;设于省会的属巡按使管辖,设于道的治所的归道尹管辖。厅长以下各员职,大体与地方警察厅相同,惟员额略少。参见“地方警察厅”。
官名,汉置,为驺之长,掌驾御或骑从。《汉书·霍光传》:“(昌邑王)从官更持节,引内昌邑从官驺宰官奴二百余人,常与居禁闼内敖戏。”参看“驺”条。
官署名。辽朝置。乌思藏十三万户之一,隶乌思藏宣慰司,治所在今西藏山南地区乃东县亚堆区亚桑乡,掌藏传佛教伯木古鲁噶举派牙里不藏分派。置达鲁花赤、万户各一员。
青色印带。两汉魏晋南北朝,凡秩比二千石以上、中二千石以下官吏,如诸卿、郡守、杂号将军、中郎将、校尉、都尉等,皆银印青绶。故用以代指官吏等级。《三国志·孙坚传》裴松之注引《英雄记》:“今此行也,要当斩一
文书名。上行文。始于宋,时称“呈状”,以后历代均有。清朝沿用,改称呈文。凡织造、关监督行文户部,提督、总兵行文兵部,道府以下直接行文六部,布政使、按察使行文军机处,六科行文都察院,六部各司对堂官均用之
官制用语。宋朝选举制度之一。即官员一任期满而考课合格者,可取得该任资序。又称得资。如选人初为防御、团练、军事推官,军事判官者,满三年成资; 掌书记、防御、团练判官,满二年成资。宋制,官员充差遣满一任即
官名。宋代置于转运使司,备差遣各种事务。
官署名。即将作监,唐武则天光宅元年(684)改,中宗神龙元年(705)复名将作监。参见“将作监”。官署名。唐光宅元年(公元684年)改将作监为营缮监,将作大匠、少匠改为营缮大匠、少匠,神龙元年(公元7
杂任职名。唐初置于舟楫署,协助漕正、监漕管理运漕之事。
官名,汉置,为牛官之长,掌养牛事。《汉书·外戚传下·孝成赵皇后》:“(元延元年)十月中,(曹)宫乳(产儿)掖庭牛官令舍。”
西夏官位。在中书、枢密位之下。有统军、巍行两种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