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拣选

明清吏部之铨选制度。指官员出缺,于应升此缺之人中拣择最好者,带领引见候旨定夺之制。明朝拣选,三年一次。清朝定制,在京满洲、蒙古司业,太常寺、陵寝衙门读祝官、赞礼郎及鸿胪寺鸣赞等官之拣择,各省督抚奏准拣发人员之拣择,皆由吏部奏请钦派拣选大臣于上谕馆办理。会试后奉旨大挑举人,则在内阁办理。凡考试拣择由各衙门自行办理者,于办理完毕后,由吏部引见请旨,并注册于部。


(1)清代举人在会试外的入仕途径之一。清初之制,举人会试三科,准其拣选知县,就教职者不拘年分。顺治十五年(公元1658年)复定直隶与近省举人会试五科方准拣选,三科方准就教职,而远省举人仍为清初旧制。康熙三十七年(公元1698年)复改为直隶近省举人三科不中者拣选知县,一科不中者就任教职,以州学正、县教谕录用。其时选班虽重正途出身,但人多缺少,举人有三十年不能得官者。至乾隆年间拣选渐成虚名,始另有“大挑”之制,参见该条。(2)清制,各省督抚若因本省人员不敷差遣,可要求于候补人员中挑选若干人地相宜者委用,亦称为拣选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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