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开封府

官署名。治北宋都城开封之事。长官牧、尹以亲王充任,但不常置,而设权知府事一人,以待制以上充任,为实际长官。受理京城狱讼,小案可专决,大案则上奏。凡户口、赋役、道释占籍京邑者,会其帐籍,颁其禁令。其属有判官、推官四人,掌推鞫,并分事以治。领南司者一人,督察使院,主行非刑狱讼诉。司录参军一人,判户婚之讼,而通署六曹案牒。功曹、仓曹、户曹、兵曹、法曹、士曹参军各一人,视其官曹分职莅事。左右军巡使、判官各二人,分掌京城争斗讼诉。左右厢公事干当官四人,掌检覆推问,凡斗讼事轻者听论决。辖十八县、二十四镇。徽宗崇宁三年(1104),罢权知府,置牧一员以皇子领之,尹一员以文臣充,少尹一员,改立士、户、仪、兵、刑、工六曹。西夏元昊建国初期亦置,治其首都兴庆府事务,设尹、通判等官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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