词语站>历史百科>古代官职>军法司

军法司

官署名。① 清末陆军部所属机构。光绪三十二年(1906)设。掌陆军司法、刑罚、审判、监狱、勾检军事条约,兼司陆军司法监狱人员之补任、教育。设司长一人掌司事,下设一等司法官一人,二、三等及初级司法官十二人,司副官一人,看守官三人。录事十人,分司各职。②清末海军部所属机构。宣统二年(1910)设于筹办海军事务处,旋併入海军部。掌拟定各类海军法规,稽查违法事件,经管军法会审、惩罚、监狱,核拟各项军事公约、契约等。置司长一人,司法官十人,录事三人。


官署名。(1) 陆军部所属。清末始置,掌全国陆军司法、刑罚、审判、监狱、陆军法律;战时国际交涉,占领地的司法及俘虏事项;解释军事条约及军事法律的研究;陆军司法监狱人员职司员额的规定及教育、补任;军法监督事件的预算统计等事务。主官有司长一人,下设一等司法官一人,二、三等及初级司法官十二人,司副官一人及看守、录事等。南京临时政府陆军部设军法局,以局长为主官。北洋政府复称军法司,其职掌如下:一、陆军军法;二、陆军司法官和监狱职员的考绩、补充;三、陆军监狱;四、赦免和罪人处置;五、高等军法会审。民国十六年(公元1927年)张作霖执政时军法司改隶军事部陆军署。国民党政府军政部陆军署亦置军法司,司内分设军法行政、执法、监狱三科,司的直辖机关有中央军人监狱及各地军人监狱。(2)海军部所属。清末始设,掌海军裁判、风纪、法律等事。主官有司法一人,下设一等司法官二人,二等司法官、三等司法官及学习司法官八人,录事若干人。南京临时政府海军部设司法局,以局长为主官。北洋政府复称军法司,其职掌如下:一、军法事项; 二、司法官和监狱职员的考绩;三、战事捕获审检所;四、监狱;五;赦免和在监人的处置。民国十六年(公元1927年)张作霖执政时期军法司改隶军事部海军署。

猜你喜欢

  • 钞关御史

    官名。明朝掌管巡关的巡按御史。宣德四年 (1429) 始置,正统十年 (1445) 后改以户部主事掌钞关之事。

  • 宣徽南院使

    官名。唐朝后期宣徽南院置,一人,武宗会昌七年(847)宦官刘遵礼曾由北院使改任南院使。五代迄宋,改用士人,或以检校为之,或领节度及两使留后,阙,则枢密副使一人兼领,亦有兼枢密副使、签书枢密院者,其资望

  • 右门尉

    官名。隋炀帝大业三年(607) 于右监门府置,六十员,正六品,与左门尉同掌宫城门禁守卫等。

  • 帐内幢主

    官名。北魏置,见“帐内都督”。

  • 太子司经局

    参见“司经局”。

  • 侍教

    官名。北宋真宗大中祥符二年 (1009),亲王府置,掌王府学事。官名。宋置,掌教皇侄皇孙。参见“南北宅教授”。

  • 股长

    官名。清末军咨府等中央机构中设。为各股之长官,六、七品不等,分管各股事。如果咨府所属测地局下设三角、地形、制图三股,各设股长一员,由军咨府第四厅各科科长兼充。官名。为股的主官。见“股”。

  • 技士

    官名。民国置,掌管专门技术。参看“技监”、“技正”条。官名。辛亥革命后设置,为委任职技术部员,位次于技正。民国元年(公元1912年)北洋政府规定设置技士的各部其名额如下:内务部十人,财政部六人,陆军、

  • 枢密院编修敕令所

    官署名。宋朝设此官署。负责起草皇帝敕令;其长官为提举,由宰相兼任,同提举,由执政兼任。下设详定官、删定官。见《宋史·职官二·编修敕令所》。

  • 宣政院参议

    官名。元置,属宣政院,秩正五品,员额二人。掌参议院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