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传谕

清朝“寄信”(“廷寄”)的一种形式。详见“廷寄”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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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司宪

    ① 官署名。(1)西魏、北周秋官府置,掌刑罚,处治犯罪,并参预撰定刑律。长官为中大夫,置二员; 有上士二员,统中士、下士若干。(2) 即尚书省刑部头司,唐玄宗天宝十一载 (752) 改,肃宗至德二载

  • 宫均人

    官名。战国秦置。掌理宫中巡查。《睡虎地秦墓竹简·法律答问》:“可(何)谓‘宫均人’:宫中主循者殴(也)。”

  • 内直局

    官署名。隋朝置,以监、副监各二人为正、副长官,下设监殿舍人四人。隶东宫门下坊。唐朝沿置,设监二人、副监二人。掌符玺、衣服、伞扇、几案、笔砚、垣墙等。高宗龙朔二年 (662),改监为内直郎、副监为丞。官

  • 良缓

    内命妇名。唐置,为太子妾。员额六人,秩正五品,在良娣下承徽上。

  • 白河抽分竹木局

    官署名。明朝商业税务机构。设于北京白河,设大使、副使各一人。掌科收竹木柴薪税。

  • 礼仪房

    官署名。明朝于内廷之中设,掌一应选婚、选驸马、诞皇太子女、选择乳妇等事。设提督太监一员,由司礼监掌印太监或秉笔太监兼摄之;又设掌司、写字、管事、长随等,无定员,皆以宦官为之。明代宦官衙门司礼监的附属机

  • 国辅

    指辅佐国君治国的重臣。《汉书·张敞传》:“国辅大臣未褒,而昌邑小辈先迁。”

  • 法制院

    官署名。清末责任内阁直属机构。宣统三年(1911)五月设。掌撰拟、改废、解释法律法令,复核各部所拟法律命令案,编纂法规等法制事宜。置院使一人,副使一人,参议四人,参事、佥事、录事若干人。官署名。清宣统

  • 典礼院掌院大学士

    官名。清末典礼院长官。宣统三年 (1911) 设。一人,特简。总理本院事务,监督所属官员。

  • 解龟

    即解印、辞官。龟,指印上的龟纽,即印。解龟,喻辞官。